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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服务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7-06 18:49: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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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服务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服务
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服务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服务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局 二○○八年十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改善投资创业环境,现就优化工商服务、支持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激活存量资产,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一)开展股权出质登记。企业以其持有的在本市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合法融资渠道融资的,可凭相应证明提出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工商部门予以办理。
  (二)扩大动产抵押范围。企业融资,可以生产设备或产品、半成品、原材料以及现有的动产等设抵,或以即将拥有的动产权利设押。上述动产抵押,可凭相应证明提出抵押登记申请,工商部门予以办理。
  (三)定向发布信用企业名单。工商部门要定期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发布经认定的信用优良企业名单,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银、企对接活动,为企业信誉资产转化为融资机会创造条件。
  (四)开通出质、抵押信息查询。工商部门要设置专门服务窗口,面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提供拟放贷企业、被担保企业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和有无出质、抵押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五)准许暂闲资本向外拆借。新设立企业因正当理由未开业经营逾半年的,允许其保留营业执照和经营资格,允许其将暂时闲置资本拆借给母企业及其他企业(但不得以拆借为名抽逃出资)。企业在年检时凭未开业理由说明函和资金短期拆借合同向工商部门报备。
  二、扩展出资方式,推动企业产权重组
  (六)允许评估资产转增资本金。内资企业因产权重组需变更注册资本额的,其资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的净值,留出相当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25%(列为留存公积金)后,均可直接出资,工商部门凭验资机构出具的出资证明予以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七)许可股权作价出资。允许境内自然人、企业以其在本省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价出资投入本市注册的内资公司制企业,并允许股权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出资率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专司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允许其行业名称直接表述为“股权投资管理”。
  (八)指导拟上市企业变更登记。协同企业上市工作主管部门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指导力度,并指定工商登记注册人员“一对一”帮助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化登记。
  (九)实行市场主体注册文件互认。外地大企业迁至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及研发、采购、营销等中心的,或外地各类企业迁至我市的,对其提供的原登记地有效注册文件和相关材料,我市工商部门均予认可并按变更登记办理注册。
  (十)支持企业实施品牌连锁经营。以知名品牌为纽带形成的特许经营、加盟门店等各类连锁群企业、商户,凭企业总部出具的同意名单,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其名称中可直接核定冠用总部的“字号”和“连锁”字样。
  (十一)拓展民企协会的联系内容。指导我市民营企业协会依托全省乃至“长三角”地区民企协会的组织网络,就民营企业产权重组、项目合作等加强彼此间的互动联系,为民营企业提供寻求发展的机会。
  三、支持电子商务,促进企业商业模式创新
  (十二)鼓励设立网上交易市场。支持、鼓励企业尤其是现有商品交易市场主办方开办网上商品交易市场。企业凭法人营业执照、申请报告及网上交易管理制度文本,向市工商局办理设立登记。
  (十三)畅通经营性网站工商标识办理。企业开设经营性网站的,可凭电子证书在浙江网络经济服务监管网下载工商部门出具的网上标识,获取网络经营主体身份确认,以提升网站在网络商务中的信用度。尚无电子证书的企业,也可凭营业执照直接向市工商局办理网上工商标识。
  (十四)提高电子商务网信誉。加大与在杭著名电子商务网管理方的互动,加快探索完善食品准入、消费纠纷处理、网店信用评价等的具体做法,待形成较完善模式后逐步向其他电子商务网推广。
四、鼓励自创品牌,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十五)激励企业自创品牌积极性。继续实施对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获得企业的奖励政策,并扩大奖励政策的实施面,对新认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标,予以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企业注册国际商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注册农产品商标,予以注册费用50%的补助。具体奖励、补助操作办法由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局、市农办会市财政局制定。
  (十六)完善服务业著名商标的认定。在《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中专列服务业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资产规模、营销业绩等按照服务业的行业特点设置,并加大信用度、行业排名度以及“老字号”等要素在认定标准中的权重。
  (十七)建立品牌工作指导服务点。在企业数量较多、经济实力较强的乡镇、街道,由所在地工商分局牵头设立品牌工作指导服务点,加强对企业商标国内外注册、著名和驰名商标争创、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指导服务。
  五、创新工作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好服务
  (十八)全面推出网上办照系统。依托市工商局红盾网先行扩大企业开业登记的网上办照范围,申办企业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直接上网登录,按“外网提交、内网审核、外网反馈、窗口领照”方式办理;同时启动企业变更登记网上办照系统的试运作,完善稳定后在全市推行。
  (十九)下放内资企业登记权限。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下的新办、变更内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但属招商引资引进的内资企业,以及新办、变更登记的内资分公司,可由企业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
  (二十)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凡列为楼宇经济、文化创意产业园、留学生创业园区的房产,工商部门对其合法权属和房屋总面积作一次性确认后,其入驻企业可免于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凭租房协议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二十一)定期发布市场主体信息报告。整合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年检中形成的数据,进行市场主体行业分布、动态增减、异地比较等分析,并定期制作分析报告予以公布,为政府管理决策及企业经营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9〕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日

    

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7号令)、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其它危险废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市价格、财政、建设、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收取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后,城市居民所缴纳的清扫保洁费与垃圾处理费归并征收。

第七条 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经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也可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

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市居民按户计收;

(二)暂住人口按人计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等按上年末在册(不含离退休人员)人数计收;

(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各营业场所按垃圾产生量计算,按产生量计算有困难的,可按营业面积计收;

(五)集贸市场,早、夜市摊点等按摊位计收;

(六)机动车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七)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吨或工程建筑面积计收。

前款未涉及的单位,按照从业人数计收。

第九条 垃圾处理费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确定收取方式:

(一)城市居民、街巷道路两侧的商业门点应缴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埇桥区人民政府组织收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居民、生产经营单位应缴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员会组织收取;

(二)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缴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区财政部门在拨付经费时统一代扣;

(三)机动车辆应缴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收取;

(四)集贸市场及其它专业市场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市场开办单位收取;

(五)建筑工程应缴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建设主管部门收取;

(六)其他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直接收取。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分别列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免缴垃圾处理费:

(一)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

(二)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

前款所列单位和个人,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后,免缴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单位,须持有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第十三条 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财政指定的专户,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支付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垃圾处理费标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垃圾处理量,出具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意见书向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

第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费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费用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费用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11月27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宿州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暂行办法》(宿政〔2000〕5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2001年改善农村人民生活10项工作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2001年改善农村人民生活10项工作的决定

津政发〔2001〕2号 2001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天津市2001年改善农村人民生活10项工作的决定
(2001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市委七
届七次全会关于抓好改善人民生活新三件事的重要精神,今
年我们要在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继续坚持和发扬为人
民办实事的优良传统,不断改善农村人民生活。为此,决定
在农村做好以下10项工作。
一、努力为农民致富创造条件
启动百万亩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和设施农业工程。续建宝
坻县里自沽灌区配套与改造工程。实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
治工程。建成静海、宝坻肉类收购加工龙头企业。建设绿洲
现代农业技术装备超级市场,为农民提供种子、化肥、机械
和咨询等服务。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努力减轻农民负担,
人均收入增加400元。


二、全面推动小城镇发展
完成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加快撤乡并镇步伐,扩大乡镇
规模。 加快镇区基础设施建设, 年内完成生产和商贸建筑
120万平方米,修建地下给排水设施8万米。种植草坪35万平
方米,植树40万株。改造水冲式公共厕所66座。实现农村人
口向小城镇转移12万人。完成蓟县府君山广场三期工程,建
成大港区中塘镇休闲广场,建设西青区杨柳青广场和张家窝
广场。


三、搞好公路桥梁河道等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津蓟、津沽二线、唐津三期高速公路。维修乡村公
路500公里。 整修改造津歧公路上古林至红旗路段。建设北
运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完成宁河县第二水厂二期工程。建
设大港区赵连庄110千伏变电站。


四、继续搞好科教兴农
实施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民技术员试点县
工程。完善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建设津南高新技术示
范区。建设市级农业技术试验基地。建成国家级农产品保鲜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畜禽高效饲养、绿色食品蔬菜产业
化、节水灌溉、平衡施肥、农业新品种、精品果树等十大技
术推广工程。


五、继续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建设一批农民住宅楼:西青区40万平方米,东丽区20万
平方米, 津南区20万平方米,北辰区20万平方米,塘沽区7
万平方米, 大港区6.24万平方米,汉沽区2万平方米,武清
区3万平方米,蓟县1万平方米,宝坻县3万平方米。


六、大力改善生态环境
建设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5个生态示范村(镇) 。启动
天津生态圈建设工程, 在宝坻、武清建设防风固沙林带6万
亩。 实施山区生态环境建设及综合开发3万亩,建设东南部
枣树生态经济林6万亩。建设静海和西青段生态林二期工程,
植树1800亩。启动宁河七里海生态林工程,造林2000亩。完
善杨柳青和官港森林公园。在蓟县山区兴建1500座小水窖。


七、加快农村市场建设
改造宝坻三辣、武清大沙河蔬菜、静海范庄子蔬菜、汉
沽水产等4个产地批发市场。 改造红旗、何庄子、金钟、柳
滩等4个销地批发市场。 新建宁河县赛丰购物广场和县农资
建材市场。兴建西青区杨柳青商贸街。


八、发展教育卫生事业
继续搞好农村教育布局调整,完善乡村学校设施,建设
北辰区47中、静海县1中、宝坻县1中等一批示范校。建设津
南区咸水沽医院门诊楼、急救中心,宝坻县中医医院门诊楼,
蓟县社区卫生服务站。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加大乡村卫生一
体化管理力度,覆盖率达到100%。组织200名医师下乡服务,
提高农村医疗水平。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氟中毒危害,防治
碘缺乏病。建成武清、宝坻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示范
工程。


九、建设完善旅游文体设施
建设杨柳青民俗风情旅游街、东丽湖东方夏威夷水上大
世界。完善盘山风景区。举办第三届黄崖关长城国际马拉松
赛、 第8届渔阳金秋山野旅游节和农村文化广场舞蹈展演活
动。建成汉沽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武清区青少年活动中心、
蓟县体育中心体育场和博物馆、静海县人民健身广场和北辰
区体育中心。建设108个乡镇全民健身工程设施。


十、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全市农业户口的精减退职职
工和部分农业户口的原民政特殊救济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
障范围。建立农村乡镇和村委会互助服务体系。完善以敬老
院为依托的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网络,改扩建12所农村
敬老院,建设武清区松鹤园。改善“五保”老人的生活条件。
继续搞好农村特困户和受灾户安居工程、建设修缮房屋2000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