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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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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0〕4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民办博物馆管理,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博物馆的设立、藏品管理、陈列展览、社会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民办博物馆应当遵循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原则。民办博物馆在职称评定、藏品鉴定、等级评定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 (财政补贴)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等级补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在场馆建设、陈列展览和日常运行等方面给予资金补贴。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博物馆管理工作。
民政行政部门负责民办博物馆登记工作。
财政、国土、建设、房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行业促进)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民办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 (设立与变更)
申请设立民办博物馆的,应当依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向拟设立馆址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馆舍、申办人基本情况、藏品数量、资金来源和验资报告等提出核实意见,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文物行政部门。
民办博物馆的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以及章程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所在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藏品鉴定)
申办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设立民办博物馆时,应当向拟设立馆址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藏品鉴定申请并附拟鉴定藏品清单,由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报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条 (陈列审核)
民办博物馆拟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向所在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内容设计大纲和形式设计方案,经初审后由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实施。陈列布展完成后,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共同组织核查,合格后方可对社会开放。
第十一条 (享受权益)
依法设立的民办博物馆可以享有下列权益:
(一)参加本市组织的民办博物馆等级评定;
(二)民办博物馆从业人员申报文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国有博物馆从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三)依法享受有关用地优惠政策;
(四)享受游客参观、陈列展览、用水用电、安全及培训等项目的经费补贴;
(五)在接受捐赠、门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方面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享受其他有关权益。
第十二条 (等级评定)
民办博物馆需评定等级的,应向所在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评定并颁发等级证书。等级评定的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
市文物行政部门在进行民办博物馆藏品鉴定、陈列审核、等级评定等工作时,应当组织成都市民办博物馆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成都市民办博物馆专家委员会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设立。
第十四条 (藏品管理)
民办博物馆的藏品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博物馆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新征集的藏品应当及时登记进入藏品总账。
民办博物馆应当完善藏品保管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健全相关藏品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陈列开放)
民办博物馆应当结合本馆专业和藏品特点组织开展陈列展览和交流活动。
鼓励民办博物馆逐步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人员实行减免费开放并向社会公示。
民办博物馆应明确每周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等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报告制度)
民办博物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展览和运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该于每年4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民办博物馆的年度报告情况汇总报市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效益评估)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对民办博物馆的社会效益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
第十八条 (终止与注销)
民办博物馆拟终止的,应当向所在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及藏品处置方案,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藏品处置方案初审意见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藏品处置方案符合法定要求的,准予终止;藏品处置方案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符合法定要求的,方可终止。
民政行政部门根据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违规责任)
民办博物馆违反设立、变更、终止、陈列、藏品管理、开放和年度报告等有关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对未经依法审核或登记,擅自以民办博物馆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市或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请民政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现将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茧协〔1997〕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反映。


国茧协〔1997〕1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茧丝绸协调(改革、领导)小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
《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以下简称发展风险基金)的决定,为加强对发展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基金管理规定,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风险基金是国家建立的主要用于保证国家厂丝储备制度的有效实行,加强茧丝绸行业的基础性科研与开发,促进茧丝绸行业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发展风险基金纳入中央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四条 发展风险基金来源构成,包括: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同意的资金;厂丝、坯绸产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收入;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税后所得的收益;经营国家厂丝储备回收的垫息资金。
第五条 厂丝、坯绸出口许可证发放单位必须在出口经营单位缴纳配额有偿使用费后,方能发给相应的出口许可证。厂丝、坯绸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由协调小组指定的收取单位,按时缴入“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收入”科目。
第六条 国家厂丝储备委托经营单位应在归还到期贷款时,将应归还的垫付利息,以及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税后所得的收益,按年就地用“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收入”科目缴入中央国库。
第七条 发展风险基金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垫付国家厂丝储备的贷款利息;垫付、弥补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的风险损失;蚕种改良、蚕茧基地建设、丝绸产品科研开发以及市场开拓的贴息或资助。

第三章 项目选择、批准与执行
第八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厂丝储备的数量、贷款数额及经营情况,提出储备资金垫息及储备风险补偿的用款计划,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九条 按照协调小组确定的原则,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省(区、市)和有关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发展风险基金使用项目计划,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十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批准的项目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和有关省(区、市)及有关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协调小组审定批准的基金合作项目和用款计划,以及发展风险基金的入库情况,及时将项目资金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划拨给基金使用单位。对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通过主管部门拨付给基金使用单位;对各地方的项目资金,通过各地财政部门划
拨给基金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国家厂丝储备委托经营单位凭贷款银行的承贷协议申请贷款垫息,财政部依据协调小组批准的用款计划和实际应付息金数额,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划拨;国家厂丝储备的政策性亏损,按《国家厂丝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经协调小组同意后,
由财政部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垫付或弥补。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章处理
第十三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有关省(区、市)茧丝绸主管部门应跟踪检查发展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合作单位均必须提交基金使用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有关省(区、市)茧丝绸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执行情况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财政部、指定银行以及省(区、市)茧丝绸主管部门提供的情况,及时向协调小组提交发展风险基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对基金项目使用单位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发展风险基金,擅自改变发展风险基金用途,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期限报送基金使用情况报告,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等违章行为,视其情节和性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对有关部门发生截留、挪用和拖延发放发展风险基金,或不按规定期限将回收的发展风险基金划入“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收入”科目的,协调小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发展风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细则,由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商有关部门制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协调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7年8月22日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3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3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城综函[2003]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交通管理局、园林局;上海市水务局、城市交通管理局;天津市容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政管理委员会、交通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建设工作会的工作部署,现将城市建设司2003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3年工作要点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3年工作要点

  二○○三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施建设小康社会,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的重要一年,做好二○○三年的各项工作,意义重大。根据部领导的要求和建设工作会提出的工作任务,城建司今后一个时期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和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二○○三年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对重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

  按照“完善政府的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努力实现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管理企业向市场监管、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要努力调整思想方法和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集中力量、集中人员围绕城市公用事业资产经营、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评价体系、大城市交通组织与管理、轨道交通发展战略、人居环境评价体系、国家公园制度与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等影响城市发展的一些战略性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和方案。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今年重点加强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节水、污水处理等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争取尽快颁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修改《城市绿化条例》;制定《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城市排水条例》;修订完善城市交通的技术规范、标准体系,尽快完成《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编制发布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界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科学合理地提出相对集中的具体处罚事项和工作程序,既要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的问题,又要加强城市管理,保证城市正常的生活秩序。

  三、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

  以打破垄断,开放市场,建立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为目标,进一步开放市政公用市场,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

  (一)稳步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明确供热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内容,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动供热体制改革。重点推动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规范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会同国家计委拟定《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积极争取世界银行的支持,深入研究热价问题。通过亚行项目“有利于低收入阶层的城市供热收费体制改革的研究”,进一步研究城市供热改革对居民、供热企业的影响因素。制定《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范供热管理,促进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

  (二)加快建立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全面开放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市场和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的日常养护作业市场,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通过抓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引导这项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三)完善市政公用行业价格机制和市场监管机制。既要坚定不移的开放市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又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今年重点抓好规范供水企业财务核算制度,配合计委做好供水价格审价工作;研究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企业资产评估办法,建立资产出让、转让备案制度,加强对现有资产出让转让的指导与监督;尽快完善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建立全国城市供水水质分析、评价、公布制度。

  四、促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

  (一)制定各类配套政策,加快企业改制工作。组织制定2010年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发展规划。积极与有关部委协调,研究相关配套政策,努力推动污水处理、环卫事业单位转企业的改制工作。

  (二)全面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贯彻落实建设部和国家计委等部门颁发的《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全面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重点研究推进收费标准到位和提高收缴率问题。制定《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和使用的监管。

  (三)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污水和垃圾处理技术和产品市场,建立适宜设备和技术发布制度;研究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评价体系。

  (四)抓好区域供水和供排水一体化示范工作。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要求,开展区域供水研究,打破行政区划界限,使城市水系统向乡镇一级延伸,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科学利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因地制宜的推动供排水一体化示范工作,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跨区域性供排水企业集团。

  五、抓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20号文件精神,促进城市绿化工作。贯彻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督促各地抓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要限期完成。在工作指导上“坚持向西部地区城市倾斜,以县级城市为重点”的方针,推动西部地区城市绿化工作。继续抓好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重点推动县级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同时,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进行复审,对现有情况已不符合园林城市标准的城市予以警告或摘牌。抓好居住区绿化美化示范点评选,引导城市加强城市中心区和居住区的绿地建设。组织开展国家重点公园评定试点工作。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尽快建立风景园林师制度。

  (二)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落实城市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以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为重点,努力提高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国家计委、经贸委合作开展污水资源化示范项目,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对已建垃圾处理场开展普查和评估,对达不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要限期改造。

  以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为载体,大力抓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重点解决管网漏失问题。改善城市能源结构,做好指导“西气东输”沿线城市利用天然气工作。积极发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大力提倡使用清洁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行业管理,抓好安全生产。重点抓好燃气、公共交通、游览设施和游人集散地的安全管理。

  (三)整顿规范公交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继续做好出租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清理整顿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管理的政策建议,规范城市客运市场秩序。研究大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推动公共交通发展,缓解并逐步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指导大中城市编制、完善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参与与指导。对吸引交通流量较大的大型公共建设项目,逐步推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度。以实施畅通工程为契机,抓好中小城市交通组织管理示范样板。

  (四)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的原则,从改善城市环境、提高运行效率入手,进一步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严肃查处挤占道路等公共设施的行为,坚决清理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近期要重点完善设施配套建设,弥补设施能力不足,突出解决市政设施失修失养问题,努力提高城市市政设施的良好率。要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保证城市桥梁安全运行。

  继续搞好人居环境奖评选工作。以“中国人居环境奖”为载体,推动地方政府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促进城市环境改善,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按照部里统一部署,加强对市政公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重点抓好深化职业道德建设;创建文明行业;文明服务窗口;进一步推进12319城建服务热线等项工作。

  六、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

  全面贯彻落实国办2002年13号文件和九部委文件精神,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全面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一)抓好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并督促各地按规定期限完成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修编任务。第三批以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已批准总体规划的84个,已完成待批准的8个,正在编制的27个;待修编的13个;第四批的32个在编;合计需编制73个,这些总体规划必须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要逐个排出计划进度要求,督促按时完成。同时加强对跨省区域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协调工作,组织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编制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

  (二)划定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景区。依照风景名胜资源的价值划分不同等级的景区,明确保护要求。要划定核心保护景区范围,明确限定核心景区内的游人容量、游览活动的类型和方式,认真清理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内的已有建筑。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要制定搬迁方案,限期完成违规建筑的拆迁。风景名胜资源丰富、保护任务繁重的地区,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之外,按照总体规划,结合小城镇原有基础,集中建设旅游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资源保护性移民。抓好风景旅游小城镇的试点示范工作。

  (三)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监管。要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监管力度。建立风景名胜区的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现代化的手段进行管理,逐步实现建设部与各省及各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联网。建立遥感监测系统,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定期监测。设立风景名胜区监察员,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检查与监督。建立特派稽查员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全面进行综合治理。针对目前一些风景名胜区存在的名称、标牌、标志混乱的状况,以标识、标志、标牌整顿为重点,对风景名胜区进行全面整顿、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树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良好形象。

  (五)规范经营行为。不能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将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和资源保护监管的职责交给企业承担。风景名胜区内旅游服务和设施维护保养、绿化、环境卫生、保安等项目,可以在严格限定经营内容、范围、方式、条件和具体责任与标准的前提下,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由相应的专业公司承担。要研究有关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