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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6 07:2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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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广东、福建、广西三省、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广东省国土厅粤国土字〔1989〕127号《关于对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请示》、广西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传真电报《关于林地登证发证问题的请示》和福建省土地管理闽土法函〔1989〕042号《关于林地是否颁发土地证书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发文(89)14号和法工办发文(89)6号函关于林地登记发证问题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体现了我国土地立法的连续性。据此,我局曾以〔1989〕国土函字第80号答复云南省土地管理局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恋毓芾聿棵牛鞯赜岢怪葱小8荨锻恋毓芾矸ā返谖逄豕娑ê椭蟹ⅰ?986〕7号文件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所有土地权属变更都必须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统一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土地(包括林业用地)的登记
发证工作。
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工办发文(89)6号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的答复,我们认为,是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土地证书,土地管理部门应该认真贯彻执? 小O丶兑陨系胤饺嗣裾勒铡渡址ā返挠泄毓娑ê朔⒌牧秩ㄖせ蛏搅秩ㄖな侨啡仙帧⒘帜舅腥ê褪褂萌ǖ闹な椋械目梢宰魑范ㄍ恋厮腥ǖ囊谰荩恋毓芾聿棵庞τ肓忠挡棵琶芮信浜稀⑾嗷ブС郑男懈髯缘闹霸穑裨颍炔焕诒;ち忠担膊焕诒;ち忠涤玫亍? 二、土改时发了“蚝田证”,合作化时将蚝田划归集体所有,现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同意按照《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发给《集体土地所有证》。
三、矿山企业已办理过土地征用、征购或收归国有手续的,其用地合法。须按现行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持权属证明文件,向当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1989年12月6日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职改领导小组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 省职改领导小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用问题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适用范围和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特点和需要,选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单位选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合本职工作的性质,申请相应系列的职务。兼做两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以主要从事的一种工作确定职务。
科研机构(设计)的科研人员(含自然、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和实验人员,原则上应按照科研和实验职务系列条例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靠用有关职务系列;如自然科学研究和实验职务系列可靠用工程、农业、卫生等系列;社会科学研究职务系列可靠用经济、财
会等职务系列。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有关职务系列间的协调工作。
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审计人员靠用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系列;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计量检定技术人员靠用工程技术人员职务系列;群众文化专业人员靠用图书、博物馆职务系列;水产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


第二条 对学历要求问题
担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备各职务系列的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通过国家承认的电大、夜大等学校的学习或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考试等途径取得规定的学历。
对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以前取得职称,现仍在技术岗位上实际起骨干作用者,在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对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其中,对一九六0年前开始一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已取得中级职称的大专、中专毕业生,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时,可不再进行基础理论的测试,由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根据本职务系列的工作性质、特点及任职条件的要求,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对少数确有真才实学、工作成绩卓著、贡献突出者,可不受学历条件的限制,重点考核其业务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具体考核办法按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对外语水平的要求问题
各职务系列和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外语水平均有相应的要求。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职务系列的规定并结合我省的现实情况,制定具体的考试考核办法。
第四条 “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问题
根据工作需要并考虑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现状,在少数人才密集的部门或单位,可在职务限额以外有控制地设置“待聘高级职务”。由厅、局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省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的内容主要为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名称,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状况,设置的理由、数额等。经核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的“待聘高级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设立“待聘高级职务”一定要保证质量,并由报告单位尽快帮助他们联系落实新的工作单位,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第五条 坚持考核标准问题
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是评审和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对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未满,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不足的部门或单位,也绝不能降低标准,必须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保留岗位空额,待以后聘任。
第六条 未聘人员的安置问题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制度后,对未能在原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属于限额已满的要对外输送,促进人才流动;属于专业不对口的,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属于不具备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可降职聘任或不予聘任。原单位对上述几种人员仍要继
续关心,热情、积极地支持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并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同时要安排好他们的临时性工作。
第七条 离退休问题
1.坚决执行离退休制度
无论是专业技术干部,还是党政干部,不论职务高低,资历长短,凡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的,应一视同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对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先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拟继续留任的,应按照国发(1983)第141号、第142号文件规定执行,但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应计入本单位的职务限
额。
2.适当提高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退休待遇
根据国发[86]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凡是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卅一日已年满或超过六十周年岁,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前取得中级职称,现提出离退休,经省各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高级职务任
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确定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在他们离退休后,可保留已获得的称号,并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的退休费。对于过去已办理过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享受本条规定的待遇,但增加的退休费的时间,一律从一九八六年九月
份起计算。
3.为了发挥已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长,有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他们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编制以外的其他职务,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离退休金以外的合理报酬。
第八条 兼职问题
1.在事业单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脱离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或确因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并能履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原则上可以在本单位内申请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但需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聘任,其工
资待遇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对有聘任或任命权的行政领导人,其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聘任或任命。兼职人员凡执行技术职务工资的应计入本单位职务限额。
2.在党政机关担任领导的专业技术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以及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申请到外单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暂不办理。待中央和国家有明确规定后再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关于少数专业技术人员不占职务限额的问题
1.事业单位中党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后,仍执行原行政职务工资的,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
2.对一九八三年九月以前工资达到国家技术六级(含六级)以上的,未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在这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中,被聘任或任命高级职务的,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
3.为了鼓励和支持优秀拔尖人才的脱颍而出,在这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时,凡45岁以下(含45岁)被聘任相当于教授级职务,40岁以下(含40岁)被聘任相当于副教授级职务或不分正副档次的高级职务的,均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
第十条 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在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对主要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未制定出管理职务条例之前,目前可根据工作的性质、任命和需要,靠用国家已批准的职务系列,并按照条例规定程序,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占用本单位专业技
术职务限额。在国家制定出管理职务条例后,再按新规定执行。
2.对原已取得的技师职称的技术干部(不含卫生系列),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应根据现行规定,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后,再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原明确为工程师级“技师”,但不能履行工程师职务岗位职责者,可保留原技师称号。
3.对一九八二年以来分配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未定职称者,在这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凡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时间,分别按各条例规定的晋升年限,从毕业后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时算起。
4.对“文革”期间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凡一九八三年九月前参加全省统考成绩不合格者和未参加统考又未评定职称的,在这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按照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5.停薪留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聘任范围;连续病假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暂缓聘任;外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应在原单位进行;全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期间,一般暂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6.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如表现较好、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以参加评聘。
第十一条 总结验收
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束后(含试点单位),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在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聘任工作;检查不合格的,要进行补课,暂不开展聘任工作。对聘任工作结束的单位要进行验收,验收工作拟在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下,由同级各职务系列主管部
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各单位在验收合格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向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写出总结报告,并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验收主要内容:
1.评审、聘任工作是否符合中央、省里文件规定;
2.是否在国家批准的编制范围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务限额、增资额是否超过上级核定指标;
3.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是否合理,岗位职责是否健全、明确;
4.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制后,各项工作有无明显进展,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无提高;
5.专业技术队伍结构是否趋向合理;未聘人员是否予以妥善安置。
本暂行规定拟先在我省高教、科研、卫生三个系统和试点单位试行。
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科委)。




1986年9月26日

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

卫生部


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

1982年5月19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医医院是运用中医中药防治疾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医政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中医医院必须以医疗工作为中心,结合医疗搞好教学和科学研究,成为继承发扬中医药学,培养中医药人才的基地。
第三条 中医医院的技术队伍由中医、中药和其它卫生科技人员所组成,中医中药人员应占医药人员的多数。各类人员要互相学习,团结协作,共同为发展中医药学做出贡献。

第二章 组织体制
第四条 中医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做好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院长负责全院的业务、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应的工作。根据减少层次的原则实行院和科室两级领导。院一级设置精干有力的办事机构。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
第五条 中医医院的院级领导应主要由德才兼备,热爱中医事业,坚决执行中医政策,有组织管理能力,年富力强的中医药人员担任。
业务科室(除放射、检验等医技科室外)领导一般应由德才兼备、致力中医事业的中医药人员担任。
第六条 中医医院是中医综合性医院,其业务科室设置和病床分配比例,可根据中医专科的特色和各自的规模、任务、特长及技术发展情况确定。科室设置力求齐全。科室设置与撤销,应报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地应重视中医专科建设,有条件的,要根据技术专长,开办中医专科医院。
第七条 中医医院的编制,可按病床与工作人员一比一点四至一比一点八计算。病床数与门诊量按一比三计算,每增减一百门诊人次,可增减六至八人,或比同级西医综合医院的编制高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十八,以保证中医、中药、临床、科研工作的需要。
中医医院各类人员的比例:行政工勤、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可参照西医综合医院组织编制的比例。根据中医医院特点,医生和药剂人员,要高于西医综合医院的比例,护理人员可低于西医综合医院的比例。在医生和药剂人员中,中医、中药人员要占绝对多数。

第三章 医疗工作
第八条 中医医院的医疗工作必须以四诊八纲,理、法、方、药,辩证论治为指导,并积极采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提高诊治水平。要建立体现中医辩证论治特色的病历,并把病历书写作为中医技术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要加强门诊工作,组织有经验的中医参加门诊,并根据本院技术特长开设专科(病)门诊。要简化手续,方便病人就诊。重视疑难病和基层转诊病人的诊治,不断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条 地(市)以上中医医院,要开设急诊室,县(区)中医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急诊室。要努力继承挖掘中医治疗急重症的经验,积极研制抢救急重症的中药制剂,逐步制定中医治疗急重症的常规。
第十一条 要根据中医特点加强病房建设。病房逐步实行住院医师、主治医师、主任医师(科主任)三级负责制或住院医师、主治医师两级负责制。住院病人应有固定的医师(士)负责管理,定期组织有经验的老中医查房、会诊,指导疑难、危急病症的诊治。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的护理工作,要在努力发掘中医药学护理知识的同时,吸收西医护理的长处,要进行辩证论护,护士交班日志逐步用中医病名和术语。
各级护理人员都要努力学习中医护理知识,提高护理水平,逐步制定具有中医特点的常见病和急重症的护理常规。
根据医院条件,护理工作逐步实行护士、护士长、科护士长三级负责制,或护士、护士长两级负责制。护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医嘱和各项规章制度。要重视中医的食养疗法,改善病人膳食,配合临床治疗。
第十三条 要建立和办好中药房。加强中药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严格执行中药炮制规范、煎熬操作规程、配方复核和药库保管等制度,防止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严禁采购、使用伪劣中药。毒、麻药品必须专人管理,确保安全。贵重药品要建立健全保管、领发制度。对危急病人的抢救用药,要设法保证,及时供给。
要制订保证质量和提高中医疗效的煎药操作规程、规范,配备适合中药煎剂所需的设备和器具。
要加强对制剂室的领导,配备水平较高的技术人员和相应的设备,各种制剂都要遵守制剂规范,加强药检工作,确保药品质量。要积极恢复传统急救的中药制剂品种,满足急重症治疗的需要。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保证中药疗效的前提下改革中药剂型,研制安全有效的药品,适应临床和科研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根据继承发扬中医药学的需要,应配备现代科学仪器,对中医专科和科研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应优先配备。
第十五条 大力开展卫生预防工作,积极宣传普及中医预防疾病的知识,搞好医院的环境和饮食卫生,对有毒、有害和有传染的污水、污物,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要认真发掘整理中医药学在卫生、消毒、预防上的宝贵经验。发现传染病人,要做好消毒隔离,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疫情。
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努力发掘运用中医中药节制生育的有效方法。

第四章 教学科研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要承担中医学院学生的见习、实习和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中医药人员进修的任务。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要制订培养中医、药、护和各类技术人员的规划,明确要求,落实措施,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中医、药、护队伍。
对基础理论较差,临床经验不足的中医药师(士),要分别情况,对他们进行医古文、经典著作、各家学说、著名医案的学习;对基础理论较好,临床经验丰富的主治中医(主管中药)师及中医药师,要提倡他们在全面掌握中医药理论的基础上,选定一部经典著作、一家中医学说或一个病种定向发展,并为之创造条件;对主任、副主任中医药师(包括名老中医),要支持他们进行理论研究,总结学术经验,著书立说,带好接班人。
对其他各类医技人员,都要提高本专业的技术水平,为继承发扬中医药学服务。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要积极开展以提高医疗护理水平为主的科研工作,要加强中医文献的整理研究,收集有效单方、验方,经过临床验证,推广应用。要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医药整理研究工作。有条件的中医医院要设实验室,进行中医药基础理论的研究。要逐步总结制订临床诊断、疗效观察的客观指标。
要贯彻执行“双百方针”,建立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小组,协助院领导管理全院学术研究工作,制订学术活动规划,开展院内外学术交流,鉴定科研成果,做好对技术人员的考核、定职和晋升工作。

第五章 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要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任务,结合本院具体情况,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付诸实施。
院领导要经常深入科室,业务院长要用一定时间坚持临床,掌握全院医疗业务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好人员统一指挥和设备的统一调度,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使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党政干部为了有效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努力学习业务和科学管理知识。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业务技术人员的补充,主要是医药院校毕业生和出师合格的中医学徒,不得安插未经专业训练的人员。对现有从事业务技术工作而又未经训练的人员,通过培训,经技术考核仍不合格者,要逐步予以调整。
对业务技术人员要建立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考核,做到合理使用。保证他们每周至少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技术工作。对有名望的技术骨干,不要过多安排非业务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按中医医院的特点,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使各项工作逐步做到制度化、程序化、规格化。
要预防和减少医疗差错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采取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在鉴定医疗事故时,要以中医理、法、方、药,辩证论治为依据,采取同行鉴定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要根据中医特点,建立健全医疗统计制度,按中医标准经常研究诊断符合率、治愈率、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平均住院日、门诊人次等指标变化,分析原因,改进工作,不断探讨适用于中医医院特点的统计指标。
要加强病案图书管理和科技情报工作,做到集中存放,专人负责,科学管理,并逐步制定统一的中医疾病分类管理办法,达到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 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要确定专人负责,建立管理档案,严格执行使用保养和定期检查维修的制度,防止积压浪费和损坏,实行专管共用,充分发挥效能。同时,要重视常规器材的配备、保管、维修和更新。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医医院的特点,对医疗、教学、科研,以及药品、物资、财务等各项工作,要制订反映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指标。对药品材料,实行“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对各种物资要制订合理的消耗定额,严格执行物资采购、验收、保管、领发、点交和赔偿制度。
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各级卫生部门对医院的经费补助,要逐步实行“金额管理,定额补助,节余留用”的制度。结余的经费,用于发展事业,改善职工福利和个人奖励。医院要按照国家政策,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反对铺张浪费,防止贪污盗窃。财会人员要坚决执行财经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总务部门要作好医疗、病人、职工的后勤保证工作。主动及时地深入科室,了解物资供应情况,保证供水、供电、供气,搞好基建、维修,办好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等集体福利事业,积极改善职工工作、住宿条件。医院职工要遵守总务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院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医务人员要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的医德,遵守医院工作人员守则,以白求恩同志为榜样,对技术精益求精,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党团员要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七条 发扬党的优良作风,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表扬好人好事,批评歪风邪气。对有发明创造,有技术革新成就或工作一贯勤勤恳恳,服务态度好,工作成绩显著者,要给予表扬奖励。对服务态度、医疗作风一贯不好,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以及犯有严重错误者,要给予批评惩处。
要认真贯彻执行知识分子政策,鼓励他们勇于创新,真正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大胆使用,生活上热情关怀,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中医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本条例适用于县及县以上综合中医医院和专科中医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