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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的规定(已废止)

时间:2024-07-23 02:08: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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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的规定(已废止)

北京市政府


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的规定
市政府


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和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保护和发扬北京作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合理规划和建设高层楼房住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二环路以内( 不含二环路规划范围) 的地区,不得建设高层楼房住宅。
二、在本市二环路以外( 含二环路规划范围) 的城区、近郊区进行住宅综合开发,在拆迁负担过大和景观有特殊需要等条件下,可以少量建设高层楼房住宅,但其高度,板式楼房不得超过12层,塔式楼房一般不得超过16层,在特殊情况下塔式楼房住宅最高不得超过18层。
前款规定的地区,不得分散建设高层楼房住宅。
三、在城区、近郊区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超过本规定限定高度的楼房住宅,必须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
四、违反本规定建设高层楼房住宅的, 按违章建设论处,对违反规定审批者,要追究行政责任。
五、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批准施工在建的高层楼房住宅工程,地处重要路口、主要干道的,要进行复查,与环境景观不协调或城市公用设施近期内不能配套建设的,要修改建设方案后再继续施工;本规定施行前正在申请建设尚未领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参照
本规定重新进行审查调整。
六、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的问题, 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1990年1 月 1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25日

关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关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中铁建设开发、工程管理、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规章制度,增强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原则,科学选出优秀的施工队伍,现就铁路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开评标标准和办法
为规范评标活动,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充分体现择优原则,招标投标时,招标人制定的评标标准和详细的评标办法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发售招标文件前报部招投标办公室核审。在评标时不得超出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二、母子、子子公司投标
为防止串标等不正当行为,同时也为了不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原则上同一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在同一标段投标不能超过两家。
  三、投标标段划分及每个标段投标人个数
本着有利于工程建设与管理,标段划分宜大不宜小。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在标段划分后,招标人应根据标段的技术、专业特点,结合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能力、业绩、人员设备、年生产能力等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个标段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保证招投标质量,减少招投标成本。
  四、评标标底的设置
  目前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采用有标底招标,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铁路建设的特点。招标人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情况;综合考虑投资、质量和工期等方面的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标底。施工招标标底宜采用由招标人标底与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加权组成的复合标底,并在评标标准和办法中公布复合标底计算公式。招标人应设置三个或以上的复合标底方案在开标会上随机抽取,每个复合标底方案之间,招标人降造系数、权重系数、投标人报价满分区段的设置应拉开差值,且招标人权重系数不得超过70%。在现行工程定额的基础上,招标人标底一般可考虑在批复的招标概算基础上降低8-10%的幅度内;投标人报价范围一般应控制在招标人标底的0—-12%之间,此范围之外的报价不参加复合标底公式中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计算。在投标人报价比复合标底低2-5%之间设0-0.3%的报价满分区段,在满分区段范围之外的有效报价按百分数确定比例扣分。
  对于有外资项目或标段的招投标,应做到既符合外资使用的有关规定,又保护我国业主作为项目主要投资人和责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无序竞争。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章)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信息港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文件传输工作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1〕1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信息港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文件传输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机关办公楼内各委、办、局:

从4月1 5日,市政府将正式通过长春信息港内网进行部分公文传输和办理,为保证传输工作顺利进行,现将《长春信息港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文件传输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要求确定人员,按时接收发送,办公厅将定期对接收、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办公厅网络服务电话:8968973,联系人:王振祥、房辉。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四月九日



长春信息港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文件传输工作制度



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子公文和电子政务信息传输工作通知》要求,为保证传输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工作制度如下:

一、参加公文传输和办理的部门

办公厅、计委、经贸委、体改委、科委、建委、统计局、劳动局、人事局、民委、经协办、技术监督局、信息产业局、乡企局、地震局、净月开发区(旅游局)、商委、物价局、粮食局、供销社、文化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牧业局、园林局、企改办。

二、文件传输的范围

(一)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除按规定呈送纸质文件外,要同时通过信息港内网传输到办公厅,否则纸质文件不予受理。

(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到各部门的普发文件,办公厅通过信息港内网传输到以上各单位,由其输出后按正式文件处理。

(三)国务院、国家各部委,省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文件,经市政府领导签批需分送以上各单位的,由办公厅传输;市领导签署具体贯彻意见的,仍由纸质文件传送。

(四)市政府会议通知,涉及上述单位的,由办公厅通过信息港内网传输。

(五)市政府会议纪要,涉及上述单位的,由办公厅通过信息港内网传输,由其输出后按正式文件处理。

(六)上述单位代市政府(办公厅)草拟文件稿,除纸质稿件呈送签批外,要同时通过信息港内网传送办公厅文电处。

三、工作责任

(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会议通知的印制、传输,确定“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电子传输文件标准格式;每月统计、通报各部门接收、上报公文传输情况。

(二)上述各网络部门由其秘书处(办公室)统一接收、上报电子传输文件,按标准格式印制文头和刻制“电子传输文件专用章”。秘书处(办公室)要由一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传输,保证工作时间开机、上机,及时接收、上报文件。

(三)市信息产业局、长春信息中心负责信息港内网的技术运行、设施维护和操作人员培训,保证运行环境畅通。

(四)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档案管理、保密等有关规定,做好电子公文传输登记、办理、反馈、归档等各项工作。

(五)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定期对网络试运行期间有关事项沟通、协调,及时总结经验,对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