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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楚雄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0:49: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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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楚雄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楚雄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政务督查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决策、工作部署得以贯彻落实的一个关键环节,责任重大,且任务艰巨,面临的情况复杂。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要自觉增强抓好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识,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抓落实,在落实上下功夫,落实上见成效,使政务督查工作更加贴近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工作思路,真正发挥政务督查工作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根据省、州人民政府对政务督查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楚雄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望各级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八日




楚雄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为规范政务督促检查工作的业务考核,建立竞争激励机制,调动政府系统督查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务督查工作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决策落实上应有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州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楚雄州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一)决策督查。凡属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下发的年度督查立项项目和州政府办公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决策不定时制定下发的督查项目,均属决策督查的主要内容。
  1、按规定时限上报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决策情况的,综合督查材料每件计15分,单项督查材料每件计10分;到规定时限,经督催才上报的,综合材料计10分,单项材料计5分;经督催仍未上报或影响汇总工作的,每件扣10分。
  2、及时、准确反馈本地本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党委、政府决策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差距或问题的材料每件计10分。
  (二)专项督查。凡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办件,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本地视察工作中的具体指示落实情况,属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能及时报告落实结果和办理进展情况的,每件材料计5分;迟报1件扣2分,漏报1件扣5分。  
  (三)政务督查业务建设。各县市政府、州直部门设置政务督查机构,有专人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政务督查网络和工作制度的计20分,每缺1项扣5分。
  二、具体要求
  政务督查材料内容要求: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做到标题鲜明,主题突出,逻辑性强,言简意赅。突出一个“实”字,在实事求是上做文章;强化一个“活”字,在可读性上求实效;瞄准一个“深”字,在加大力度上显分量;把握一个“准”字,在快和准上下功夫。 
  三、其他
  (一) 被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或《政务督查专报》单篇采用的,每篇加计5分;2—3个单位合用于一期的,每篇计2分;综合采用的,每篇加计1分。
  (二)下列文稿不计分。
  1、把信息作为政务督查材料上报的;
  2、非典型经验的单行材料;
  3、未加盖公章上报的;
  4、以简报形式上报的。
  四、评奖办法
  (一)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议案科将根据上报材料和工作情况做好日常登记和考评工作,年终进行总评。
  (二)每年按考核内容和累计积分情况,由高向低依次排出名次。年底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根据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行。



第一部分 引言
参与分配制度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在民事执行司法实践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被执行人同时对多个债权人负有给付的义务,但是其财产却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此时就涉及到如何分配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的问题。即参与分配制度问题,但是民事诉讼法却对此规定不甚详细,甚至模糊。因此,有专家、学者提出可以借鉴我国的《破产法》来予以解决,但是笔者认为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在解决具体问题、适用范围、申请条件、适用结果等方面存在根本的不同。因此,笔者在此对我国参与分配制度做一探讨,从立法与司法的角度提出完善参与分配制度的建议,以期对这一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第二部分 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对参与分配制度的定义基本上都是根据《民诉意见》第297条和《执行规定》第90条的规定进行叙述。但笔者认为最权威的观点当属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所定义的:参与分配,是指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以后,该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向执行法院申请,使债权平均受偿的制度。[1] 一般认为,参与分配制度是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一种方式,是广义执行竞合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该制度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债权的特定性

在我国,参与分配制度只能适用于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当中,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与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都只能是金钱债权。对于物之请求权的强制执行,因其执行债权的性质具有独占性,而且一般没有金钱可供分配,不产生参与分配的的问题[2]

(二) 申请时间的特定性

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执行开始后至执行所得全部移交债权人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其他时间段不产生参与分配的问题。

(三) 分配财产的特定性

参与分配制度是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就执行所得金额,申请公平受偿的制度,分配的财产是对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被执行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金额,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包括在内。

第三部分 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的衔接

一 破产制度的概述

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进行重整、和解等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 破产制度主要是为了满足债权人获得公正清偿而设置的。“破产制度”作为法律用语包含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含义。从实体角度出发,它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处的财务状态;从程序上讲,则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对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进行的,以清算分配为目的的法律程序。[4]

二 破产制度与参与分配制度的区别

1 制度解决具体问题的不同

破产程序本质上是一种概括性的执行,解决的是债务人的全部债权人的全部债务问题,而参与分配制度只是一个个案执行,其解决的只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的债权清偿问题。[5]

2 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同

破产程序针对的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并且要对债务人作出资不抵债或者有明显缺乏清偿可能的实质判断,而参与分配制度执行并不是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只要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执行财产即可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3 申请的条件不同

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只能是已经取得执行根据的金钱债权,而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则不受债权种类以及是否取得执行根据的限制。

4适用的结果不同

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在参与分配之后但未获得全部清偿的债权仍然存在,只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即可再次申请或者恢复执行程序,而破产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破产程序终结后但未获得清偿的债权视为已经消灭。

第四部分 民事执行分配原则的立法实践

参与分配制度要解决多个债权人申请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进行分配获得清偿的问题,因此各个债权人如何参与分配,即参与分配的原则是参与分配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

1 平等分配原则

平等原则,又叫平等分配主义,指债权人除享有实体法上的法定优先权,其他债权人无论申请强制执行的先后顺序或者采取扣押措施与否,均以其债权数额所占全部债权总额的比例获得清偿。[6]平等原则思想源于古罗马法,受大陆法系渊源影响,日本、法国、意大利等国的立法实践均采取平等原则。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政发〔2005〕16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13届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牡丹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市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稳定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副食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物价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物价、财政、地税、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物价、财政、地税、审计、工商、农业等部门主管领导组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及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报告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等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在预算中根据每年财力情况,按年度专项拨款,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的一部分。

第七条 对住宿旅客,按下列标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一)单床价格 300元(含300元)以上的,每人每天征收15元;

(二)单床价格 200元(含200元)至300元的,每人每天征收10元;

(三)单床价格 100元(含100元)至200元的,每人每天征收5元;

(四)单床价格 50元(含50元)至100元的,每人每天征收3元;

(五)单床价格 20元(含20元)至50元的,每人每天征收2元;

(六)单床价格 20元以下的,每人每天征收1元。

第八条 住宿旅客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宾馆、旅店、招待所、疗养院等接待旅客住宿的经营者负责代征,在宿费收据中单列价格调节基金项目,财务帐目处理上,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设价格调节基金子目。直接向住宿旅客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不记入营业收入。

接待旅客住宿的经营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向住宿旅客代征的,按其营业收入的 5%征收。

第九条 对下列行业,按其营业收入的1%征收价格调节基

金:

(一)餐饮业;

(二)广告业;

(三)歌舞娱乐场所、音乐茶座、音乐酒吧、网吧、游艺厅、保龄球馆、台球厅、印刷行业、书刊发行、音像发行、美术扩印等文化市场及新闻出版业;

(四)洗浴、美容、美发、健身、保健按摩、中介机构等行业;

(五)出租房屋的单位;

(六)机动车维修业(含经营机动车配件者);

(七)房屋装修、装潢业(含经营装修、装潢材料者)。

第十条 烟酒批发行业(即具有批发业务的),按其营业收入的0.5%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第七条和第九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征收;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文化管理部门负责代征;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和第十条规定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税部门负责代征。

第十二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检印的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价格调节基金实际征收额的10%核拨代征劳务费,作为代征单位的劳务补偿。代征劳务费由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定期支付,代征部门不得直接扣留。

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应当与代征单位共同核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基数,对超收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使用用途:

(一)用于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补偿。

(二)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三)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四)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五)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免费的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农产品的生产。

(六)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金额和投入价格调节基金将产生的效果,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使用单位的申请进行核实论证,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机关和代征单位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征收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优惠政策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牡政发〔1989〕23号)、《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的通知》(牡政办发〔1992〕13号)、《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市区旅店业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牡政办发〔2000〕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