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受理与审批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1:21: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受理与审批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受理与审批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办字〔200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受理与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受理与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依据《若干政策》第28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若干政策》涉及的市直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科技投入经费主要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省级以上新产品财政扶持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软件发展资金,科技奖励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科学技术普及经费以及其它用于支持科技进步和人才奖励、引进、培养的经费。
  第四条 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若干政策》第3条)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
  1.科技计划(含软科学课题研究)项目。经初审、专家评审和市科技局审定,报分管市长批准,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下达科技计划。
  2.招标项目。每年3-5月份,针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选择部分关键领域的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科技项目招标。
  资金使用。按市财政局《济南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行〔2004〕75号)的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根据企业状况及项目技术水平、创新程度、产业化规模、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等分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跟踪问效并主持项目验收。
  第五条 工业经济发展引导资金(《若干政策》第4条)由市经委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初审、专家论证和综合考察后,纳入备选支持的重大工业创新项目库。每年3月,从项目库中确定20个左右项目,经分管市长批准后,市经委、财政局联合下达工业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计划。
  资金使用。按照市财政局《济南市工业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06〕18号)的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市经委、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经费使用和主持项目验收。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5条)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
  1.重大技术难题招标项目。重大技术难题通过评审择优后,来年3-5月份在全国范围内通过招标寻求技术承担单位或合作伙伴,由技术难题提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给予支持。
  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年6-7月份,对高校、科研单位在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项目进行专家评审(重大项目要进行考察论证),经分管市长批准后,予以支持。
  资金使用。按照市财政局《济南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行〔2004〕75号)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同第四条。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6条)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济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初审、专家评审(其中重大项目要进行重大项目立项审查)、分管市长批准后,市科技局、财政局按A、B、C3档联合下达计划,并在市科技局网站(www.jnsti.gov.cn)分期发布。
  资金使用。按国家、省新颁布的规定和市财政局《济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05〕12号)执行。
  项目管理。市科技局、财政局与立项企业签订合同,对创新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合同到期时,须按市科技局《济南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济科计〔2006〕3号)进行验收。
  第八条 省级以上新产品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7条)由市经委、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列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省经贸委、科技厅新产品计划的项目,由市经委、科技局按照有关条件,提出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建议名单,填写《山东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建议名单申请表》,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省经贸委、科技厅核准。
  资金使用。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查后报省财政厅,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办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及孵化器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8条)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
  1.市高新技术企业及孵化器专项经费。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查确认,分管市长批准后,下达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企业计划。
  2.省高新技术企业及孵化器专项经费。每年年底前,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查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报省财政厅、科技厅核准后予以支持。
  资金使用。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办理相应拨款手续。
  第十条 软件产业发展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9条)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受理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后,报分管市长批准。
  资金使用。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财政局按市信息产业局《济南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细则》(济信字〔2006〕48号)的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市信息产业局与立项企业签订合同,对软件发展经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主持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科技奖励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10条)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按照《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3年第211号市政府令)的规定执行。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申报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评审方案;评审方案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同意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业组初审、评审委员会复审;经公示并处理异议后,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奖励办法。设立济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第年度评选1人;一等奖4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10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35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普及经费(《若干政策》第11条)由市科协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受理部门初审、项目预算平衡汇总、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代会审查批准。
  资金使用。按照市财政局《济南市科普经费管理办法》(济财行〔2006〕9号)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市科协依据项目执行单位年初报送的项目预算,与其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升级,外地企业技术中心来济发展工作(《若干政策》第13条)由市经委、科技局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受理部门初审、认定后,由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审核,报市长办公会议。
  资金使用。按《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争创名牌产品鼓励资金(《若干政策》第14条),国际、国家标准制定鼓励资金(《若干政策》第16条)由市质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受理部门初审、认定后,由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审核,报市长办公会议。
  资金使用。按《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经费(《若干政策》第15条)由市工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受理部门初审、认定后,由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审核,报市长办公会议。
  资金使用。按《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 专利奖(《若干政策》第17条)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初审、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分管市长批准。
  奖励办法。专利奖设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15项。以奖励发明专利为主,兼顾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第十七条 高技术项目用地(《若干政策》第18条)的申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受理。经审核后,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工作(《若干政策》第21条)由市财政局、科技局、经委受理并组织实施。
  审批程序。自主创新产品经初审、认定后,由市财政局、科技局、经委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联合发布公告。
  组织实施。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驻济企业、科研单位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经认定,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重点扶持的,可列入政府采购名单并进行首购。
  第十九条 鼓励争创国家级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资金(《若干政策》第22条)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审批程序。经初审、评审认定后,由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审核,报市长办公会议。
  资金使用。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市科技局、财政局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市科技局负责项目建设监管。
  第二十条 支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资金(《若干政策》第23条)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考评、审核后,报分管市长批准。
  资金使用。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对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进行日常运作监管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加快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若干政策》第24条)。
  1.济南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泉城学者”系列人才工程,由市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济南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办法》(济办发〔1999〕14号)、《济南“泉城学者”建设工程实施暂行办法》(济厅字〔2006〕32号)组织实施。
  2.济南青年科技明星计划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初审、专家评审、济南青年科技明星计划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人事局联合下达计划。
  第二十二条 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工作(《若干政策》第25条)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初审、专家评审、济南留学人员创业计划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联合下达计划。
  资金使用、项目管理。按照市科技局《济南留学人员创业计划实施办法》(济科发〔2002〕5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支持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工作(《若干政策》第26条)由市农业局、财政局组织实施。
  审批程序。由市农业局牵头,根据“十一五”期间开展5大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及免费培训农民20万人次的总体要求,编制培训计划、培训方案,经有关部门审定后执行。
  资金使用。按照省财政厅、农业厅《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2005〕32号)的规定执行。使用范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助;开展全省性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基本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引导性培训和宣传的经费补助;培训机构、基层主管部门绩效考核奖励。
  项目管理。由市农业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实施创新型教育工作(《若干政策》第27条)由市教育局、科技局、经委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使用由济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
  审批程序。经初审、专家论证、综合考察后,由济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
  资金使用。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部门〔2005〕39号令)的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按照济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投资运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级科技投入经费的拨付和监督使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资金和经费按照市财政局《济南市市本级专项资金集中结算管理办法》(济财办〔2006〕35号)的规定实行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资金主管部门和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监督使用。用款单位与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签订“专用银行帐户管理协议”,在进驻结算中心的商业银行开设专用银行帐户,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用款单位专用银行帐户。实际发生资金支付时,用款单位填写《资金支付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支付依据及复印件,经结算中心审核后办理资金结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实行集中结算的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修正)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修正)
深圳市人民政府


1995年9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 根据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深圳经济特区金银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8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商品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能力,促进特区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制造商品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国际流通领域中使用的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美国商品条码(UPC码)。
第四条 深圳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辖区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条码国家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文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
(二)受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
(三)负责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及商品条码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组织条码行业的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第二章 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
第五条 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
第六条 企业可自愿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的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出示单位代码证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影印件;
(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七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
第七条 商品包装表面或标签可印刷面积小于四十平方厘米的,可申请使用缩短码。
第八条 企业取得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后,方可正式启用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条码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有使用权,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只能在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使用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
(二)使用商品条码应采用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制定本企业标准。
第十条 商品条码使用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应申请续展。
条码主管部门在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
系统成员逾期不申请续展的,条码主管部门注销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本办法所称条码续展是指系统成员在所使用的商品条码有效期限届满后要求延期使用。
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更改其企业名称,应自更名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到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条码主管部门对更名的商品条码应予以重新公告。
第十二条 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
对已注销的商品条码,条码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停止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第十三条 被注销商品条码的企业,如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商品条码申请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商品条码的,应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一)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
(二)加工合同。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注册、变更商品条码,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 商品条码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商品条码产品或使用商品条码,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符合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凡生产商品条码印制品的企业,必须具备印制能力,并向条码主管部门申领印制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十八条 条码主管部门对商品条码产品实行监督抽查,可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查验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和印制资格证书。
条码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涉嫌假冒、伪造的上款证书和商品条码产品,但应自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被扣押人;对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条码主管部门行使第一、二款职权时应有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并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执法人员证书。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或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品条码或未办理商品条码备案的,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启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向条码主管部门申领印制资格证书擅自承接条码印制业务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条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中有关修正本文的内容
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向条码主管部门申领印制资格证书擅自承接条码印制业务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1995年9月14日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施行细则公布实行以来,各地提出一些政策业务问题,要求予以明确。对这些问题,在最近召开的六省(市)对外税收工作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现对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再投资退税问题
1.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申请再投资退税的合营者,应包括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申请退税的再投资范围,应限于再投资于中国境内的本合营企业或其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用分得的利润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举办新的合营企业。用于独资经营或
用于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不得申请退税。
2.合营企业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这是用法定基金扩大再生产,不属于再投资申请退税的范围。
3.合营者再投资申请退税,应取得接受投资企业开给的书面证明。该证明必须载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并附有该项投资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副本。合营者从甲地合营企业分得利润,投资乙地合营企业,或在乙地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举办新的合营企业,均
可凭上述证明,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再投资退税。
4.合营者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申请退还已纳的部分所得税款,不包括按所得税额附征的地方所得税。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减征或者免征地方所得税的,由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申请再投资退税的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33 30 40
公式一:[再投资额÷(1-———)]×———×———=退税额
100 100 100
17.91
公式二: 再投资额×—————=退税额
100



5.对外国合营者将再投资退还的税款汇出国外,可不按汇出利润征税。
二、关于汇出利润征税问题
外国合营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应一律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承办汇款单位按汇出利润额扣缴(即在汇出利润额中坐扣)百分之十的所得税。
三、关于新办合营企业的减税免税期限问题
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如在年度中间开业,并当年获利的,即应视为第一个获利年度,免征所得税。至于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四、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问题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和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总机构应纳的所得税额内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国外所得额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这个抵免限额应当分国计算,即对国外取得的利润、利息、特许
权使用费等项所得,可以采取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在哪个国家缴纳的税款,就以在那个国家取得的所得额,按我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
五、关于合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税问题
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由总机构与生产、经营等项所得合并,汇总缴纳所得税。该项股息、红利,在国外取得时已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国内应纳税额内抵免。合营企业在国内取得的,如甲合营企业投资于乙合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在乙合营企业已按税法规定
缴纳了所得税,可以不并入甲合营企业年度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
六、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
对合营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在细则中分三类规定了最短的折旧年限,已经考虑了现代生产技术发展快,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快速折旧的情况,基本上能够适应资产更新和资本回收的实际需要。因此,一般不得低于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只对某些确有特殊原因,才准许申请加速折旧
。在具体执行中,可暂参照以下几点从严掌握:
1.合营期比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而合营期满后资产归中方所有的(如合作建造和经营旅游饭店,一般合营期为十年,并在合营期内回收资本后,将饭店交归中方所有。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准许企业申请加速折旧);
2.酸、碱性腐蚀性强烈的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3.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的机器、设备。



1981年6月8日